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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育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926

  近几年,随着集团内部适婚年龄段的员工逐渐增多,遇到结婚、生育问题前来咨询的员工也不少,现就员工在生育方面遇到的常见问题和政策给予解读,希望能让大家有一定的了解。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23周岁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的属于晚婚,晚育。员工凭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婚后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殖健康证(即准生证)。女工生育后,如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满后凭指定单据(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住院发票等)申请生育保险结算。
  一、准生证的领取。
  员工需在怀孕三个月左右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否则即为违反计划生育。在办理准生证时,除了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外,以下三类人员办理准生证时需要特别注意:
  1、集体户员工。员工户口在集体户的,由于计划生育管理单位不明确,此部分员工在结婚前最好将户口迁移至非集体户或有明确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的户籍内,以避免生育时无法取得计划生育证或发生扯皮现象。如果因为工作变动等情况,人员离开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范围的,应同步将户口迁移。
  2、人户分离。指人员与户口不在同一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范围内,(指户口在老家或者另一个地方多年置之不理)。这种情况也有可能造成员工准生证办理困难,要事前做好预防工作。
  3、暂未购房人员:部分员工因各种原因未购置住房,结婚后男女双方的户口分散在各地,原则上按照女方领取准生证的原则,但由于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失去监管多年,一般计生单位会存在不予以办理的情况,属这种情况的员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以上员工户口在集体户的女员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予以协助办理,其他员工需要单位计生证明的,请带齐双方的结婚证明、孕检证明和另一方计生证明,单位予以审核记录。
  二、生育保险政策
  1、女职工需缴纳12个月以上的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条件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女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包括: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根据此条规定,在外地生育的员工可以将在外地生育的费用拿到金华来报销,但需要承担较在本地生育员工更多的费用。
  5、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集团人力资源部 龙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