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了三处修改。
其中,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将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内容”增加了消防安全性和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两项。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修改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据此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