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贤程)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建部日前就已经完成起草工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程总承包是当前建筑行业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作为国际建筑市场主要的承发包模式,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越来越受到国内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企业的关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四章39条,内容涉及工程总承包的各个环节。
据全程参与该管理办法草拟、研讨、修改等工作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韩如波律师介绍,该管理办法回应了当前工程总承包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至少有十大亮点应该引起业内重视:一是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同时强调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二是强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三是规定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分配的原则,发包方承担项目建设范围、规模、标准、功能需求、工期、质量等调整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化、难以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不可抗力,双方合同约定的主材市场价格变化等风险由发包方承担。其他风险由发承包双方依据项目情况协商分配;四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宜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五是统一并明确了发包阶段和条件;六是明确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在发包人公开咨询服务成果的前提下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七是明确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允许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进行专业分包;八是明确施工图分阶段审查,使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采购深度融合交叉作业有了相应保证;九是从工程总承包商负总责角度,规定了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十是规定了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