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94号令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据了解,此项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办理。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对94号文进行了具体的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批准效率不高、征收土地等关键环节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工程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大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重点公开八大类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这一概念在我国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要求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但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未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作出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认为,鉴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差别较大,不宜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进行量化,建议从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影响方面作定性描述,再由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各自地区及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94号令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此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范围广、内容多,94号令选取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个方面作为公开重点,主要是因为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主要过程,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批准结果信息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以及相应的土地征收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规,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相关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从而达到以公开提升项目审批、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由于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时常存在,因此对于拟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同时坚决杜绝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发生。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利用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渠道。主动公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依申请公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公开时效方面,对于需主动公开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